時間:2023-10-02來源:企業管理智庫
2020年12月14日晚,滬深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進行修訂,發布修訂后的相關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
退市新規要點
1、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市值低于3億元、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證真實準確完整、重大違法財務造假、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等退市指標。
2、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縮短。
3、重大違法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知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司法裁判生效”。
4、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同時放開首日漲跌幅限制,壓縮投機炒作空間;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
5、對于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報披露后,仍按照此前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判斷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復上市條件或觸及終止上市標準,并按照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對于股票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根據2020年年報披露情況分四種處理方式。
6、同步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不再另行規定其終止上市標準,明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深市設立包含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內的風險警示板,對風險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
8、科創板、創業板同步優化退市指標和程序。
退市指標有何變化
本次修訂對于四類強制退市指標均有完善:
來源:東方財富
一是財務類指標方面,取消了原來單一的凈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
二是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于3億元”的市值指標。
三是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于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并細化具體標準。
四是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在原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退市子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
簡化退市流程整理期縮短至15個交易日
此前,退市效率一直被詬病。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均在退市流程上作出調整。 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縮短了退市流程,即公司觸及退市指標,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次年再次觸及退市指標的,其股票終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 三是停牌時點后移,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此外,滬深交易所均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安排,不再對可轉債另行規定終止上市條件,明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過渡期如何安排
每當新規出爐,新老劃斷都是備受關注的問題。 滬深交易所明確,對于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報披露后,仍按照此前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判斷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復上市條件或觸及終止上市標準,并按照前述規則規定的程序實施恢復上市、終止上市。 對于股票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根據2020年年報披露情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一是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規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
二是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但觸及股票上市規則暫停上市標準的,不實施暫停上市,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并在2021年年報披露后按照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三是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且未觸及股票上市規則暫停上市標準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四是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科創板與創業板同步優化退市指標
雖然本次退市制度修改主要針對主板和中小板,但對于科創板和創業板,兩大交易所也作出相應的制度優化。 科創板方面,上交所表示,科創板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礎上,結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同步優化退市指標和程序。一是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引入量化判斷標準;二是同樣實施財務類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的交叉適用,嚴格退市標準;三是取消因觸及交易類指標的退市整理期,壓縮退市時間;四是銜接上市條件,補充紅籌上市企業的退市標準。 創業板方面,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訂進一步細化完善創業板有關退市指標,優化退市程序。在退市指標方面,第一,新增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進一步優化營業收入的認定扣除機制;第二,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組合標準,從凈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產三方面對公司是否觸及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判定;第三,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對年報或半年報保真的規范類退市指標;第四,完善面值退市指標有關表述。 在退市程序方面,將重大違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員會兩次審核調整為一次審核,退市整理期同步縮減至15個交易日。同時,將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納入風險警示板交易。改革完成后,創業板與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在主要退市指標、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資本市場生態
在后續落實工作方面,上交所、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通過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市場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交易所將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及時完成《股票上市規則》和相關配套業務規則的修訂完善,并報送證監會審批通過后正式對外發布實施。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上交所將嚴格退市監管,堅決落實退市制度中的各項要求,堅持應退盡退,將符合退市條件的公司,特別是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堅決出清,加快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更好服務國民經濟高質量發展。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深交所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加快健全常態化退市機制,大力夯實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切實承擔退市實施主體責任,抓嚴抓實一線監管工作,努力打造體現高質量發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體,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
專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財務類退市指標改用“扣非凈利潤+營業收入”的復合指標,有利于引導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持續經營能力。新規實施后,退市公司結構將更加趨向合理,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資本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
來源: 綜合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中國證券報、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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