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6-11來源: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6月11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代廣東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升我省工業設計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培育建設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顯著、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機構,包括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和工業設計基地。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省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主營業務符合我省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知識產權應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工業設計專項研發經費年支出額珠三角地區企業不低于5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設計中心在企業運行的總體組織架構中能較好發揮整合、協同創新的作用,企業對設計中心建設發展給予充分的制度保障和資源配置,使其具備引領、支撐和賦能企業創新發展的能力。
(六)工業設計中心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珠三角地區企業25 人以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 15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突出專利質量及產業化運用,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珠三角地區企業近兩年內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15 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50 項以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近兩年內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10 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30 項以上。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九)能夠發揮自身工業設計能力優勢和示范引領作用,積極參與工業設計領域公益服務活動,鼓勵積極應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賦能工業設計。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省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
(二)符合我省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咨詢服務的能力。
(四)擁有設計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珠三角地區企業 30 人以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 18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省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珠三角地區企業不低于 500 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企業不低于 300 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六)企業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突出專利質量及產業化運用。
珠三角地區企業近兩年內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10 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20 項以上?;洊|粵西粵北地區企業近兩年內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5 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10 項以上。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八)能夠發揮自身工業設計能力優勢和示范引領作用,積極參與工業設計領域公益服務活動,鼓勵積極應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賦能工業設計。
第九條 工業設計基地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且在廣東省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以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為地區經濟和相關產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
(三)須以我省現有產業集群特別是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為依托,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統一的管理機構,應用工業設計服務程度較高,在全省行業內有較強影響力。
(四)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已建成并投入運營 1 年以上,面積不少于 5000 平方米;珠三角地區入駐工業設計企業或企業設計中心 20 家以上,工業設計從業人員 100 人以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入駐工業設計企業或企業設計中心 10 家以上,工業設計從業人員 50 人以上。
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比例不低于 50%。
(六)工業設計基地內工業設計企業和企業設計中心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突出專利質量及產業化運用。珠三角地區工業設計基地近兩年內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50 項以上。
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工業設計基地近兩年內組織、主持或參加制定設計標準,或獲得國內外授權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版權、知名設計獎等共計 25 項以上。工業設計基地設計服務收入(含線上、平臺類的營業收入)珠三角地區在 2000 萬元以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 1000 萬元以上。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兩年內(截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八)能夠發揮自身工業設計能力優勢和示范引領作用,積極參與工業設計領域公益服務活動,鼓勵積極應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賦能工業設計。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近兩年研發支出、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儀器設備軟硬件原值,近期已出具的相關專項審計報告或者財務報表等材料,工業設計中心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獲獎情況等;
(四)企業近兩年組織或參與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清單,開展工業設計項目清單等。
(五)企業自成立以來牽頭或參與制定設計標準清單,獲得國內外與設計創新相關的專利及版權清單,知名設計獎項清單等;
(六)屬于申報工業設計企業、工業設計基地的,還需提供近兩年工業設計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及未來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采取材料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推薦,提出推薦意見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評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集中評審,視情況組織專家現場考察評估,確定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無異議的,公布認定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 4 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如同期通過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的,可不參與復核。
第十三條 復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復核工作的要求,對照本管理辦法,進行自查。
(二)審核。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填寫復核推薦意見后,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復核推薦意見視情況組織專家抽查審核,發布復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
(二)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或工業設計中心重要事項調整變化等,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五章 利用發展
第十七條 已認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工業設計類賽事、展覽展示、培訓、交流合作等方式,支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支持轄區工業設計中心培育、發展,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第十八條 鼓勵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對外開展設計咨詢服務、技術支撐、成果轉化及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擔必要的工業設計領域公益服務活動;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在屬地工信部門指導下,在有效期內組織或參與至少一次面向本地區或本行業的設計公益服務活動,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賦能當地產業發展。
鼓勵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提升具有工業設計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數量及占比。
第十九條 鼓勵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大力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于工業設計各環節,賦能工業設計發展,推動相關產業升級壯大,打造設計高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6 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