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6-11來源: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廣東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6月11日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廣東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廣東省工業遺產的妥善保護和合理利用,傳承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夯實工業文化發展基礎,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以及《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是指在廣東省范圍內,具有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經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包括代表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三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的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充分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廣東省工業遺產的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市和遺產所有權人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廣東省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保護利用等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各地將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規劃,并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支持廣東省工業遺產的日常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具有鮮明的廣東產業特征、改革開放時代特征、地域特色的遺產單位和地區,通過建設工業遺址公園、研學教育基地、博物館等參與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
第二章 認 定
第八條 申請廣東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產權明晰,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計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并滿足廣東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件 1)要求。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開展廣東省工業遺產認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情況的摸查,鼓勵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申請廣東省工業遺產。
第十條 申請廣東省工業遺產,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征求同級住建、文旅、自然資源等部門同意,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后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廣東省工業遺產,應當提交《廣東省工業遺產申請書》(附件 2),同時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復印件),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遺產產權相關佐證文件;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護與利用設想;
(五)可以體現遺產價值的其它文件、材料。
廣東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除特定原因外不作調減。調增的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廣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附件3),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工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廣東省工業遺產名單并授牌。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擇優推薦廣東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負責該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代行管理。
第十四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被認定后,核心物項為物質遺存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在遺產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區域范圍和相關說明。廣東省工業遺產標識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五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以原址保護為主,同時做好相關檔案資料、影音資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護的可移動物項,可以由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及檔案館等予以征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十六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的非物質遺存應當做好登記、整理、建檔,通過文字記錄、數字影音等多種方式妥善保存,并做好備份。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做好工信領域中華版本梳理和數據信息填報,深入挖掘版本中蘊藏的思想理念、智慧經驗、人文精神。
第十七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明確保護范圍,并在工業遺產認定公布一年內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廣東省工業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發生核心物項損毀的,應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 30 個工作日內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八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廣東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并存檔。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集報送遺產相關數據,有條件的可納入廣東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綜合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在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報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廣東省工業遺產安全。
第二十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要求,填寫廣東省工業遺產年度工作報告(附件 4),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工作計劃、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情況等,經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按相關規定申報各級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和中華老字號等。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的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科學決策,傳承和培育中國特色工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商業價值,更注重發掘利用工業遺產蘊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層次價值。
鼓勵通過產業融合等手段,創新廣東省工業遺產活化利用模式。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不影響原遺產核心區風貌的前提下,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廣東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廣東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傳媒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六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廣東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工業文化館、工業展覽館、工業主題公園和廠史礦史館等公益設施,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七條 支持利用廣東省工業遺產,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研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游基地和工業旅游景區。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廣東省工業遺產等設施及相關資源,打造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創新創業基地、研學基地、影視基地、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業態,不斷提高活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條 鼓勵利用廣東省工業遺產及相關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文化研學實踐基地(營地)、高校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三十條 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研究,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鼓勵地市對于取得廣東省工業遺產認定的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對在發現、捐贈、保護廣東省工業遺產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適當的表揚獎勵。
第三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指導監督工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公眾發現廣東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反映。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復核一次。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調查、復核等情況,適時調整廣東省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從廣東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廣東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一)廣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并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二)廣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因管理不當損毀嚴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令其進行整改,并在一年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工業遺產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地段的,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工業遺產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廣東省工業遺產的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5 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
2.廣東省工業遺產申請書
3.廣東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增補備案表
4.廣東省工業遺產年度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