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4-08來源: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科學咨詢支撐科學決策,以科學決策引領科學發展,我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廣州市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支撐機構建設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4月7日
(聯系人:許璐、翟堯杰,聯系電話:83124080、83124029)
廣州市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支撐機構建設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強化科技部門戰略規劃管理職能的部署要求,強化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支撐,形成穩定持續的決策咨詢研究力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支撐機構(以下簡稱支撐機構)是指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研究經驗、擁有穩定且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研究實力,為廣州科技創新發展提供高質量智力支持的專業研究機構。
第三條 支撐機構以申報單位為建設主體,設立機構負責人。
(一)申報單位。申報單位是支撐機構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研究團隊,保障支撐機構良好的科研環境,推動研究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二)機構負責人。機構負責人是支撐機構建設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支撐機構內部制度建立、團隊管理以及研究任務統籌開展等工作。
第四條 支撐機構建設堅持“服務決策、實用導向”的工作思路,聚焦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基本面的研究需求設置研究方向,提高決策咨詢機構研究成果與我市科技創新工作需求的適配度,主要圍繞廣州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創新資源布局等頂層設計,未來產業、成果轉化、科技金融、法規政策等領域以及人工智能、生命科學等重點產業開展深度研究,形成針對性、時效性、實用性強的高質量研究成果,服務科技創新的科學決策。支撐機構的具體研究方向和數量根據實際需要動態調整。
第二章 申報與入選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廣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要求開展自主申報,由市科技局確定入選名單。
第六條 申報支撐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信用記錄良好,且能夠為支撐機構穩定運行提供場所、資金、人才、制度等保障。
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需依托符合上述資格的單位申報,相關單位作為依托單位,是支撐機構建設的責任主體。
(二)機構負責人須近3年內以項目負責人身份承擔過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決策咨詢類項目。
(三)須配備3—6名核心研究成員(含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相關單位可根據市科技局通知提交申報材料,市科技局按標準開展遴選,經形式審查、專家評議、會議研究、社會公示后,公開發布入選名單。
第三章 建設與支持
第八條 市科技局是支撐機構建設指導部門,負責指導支撐機構開展研究、支持支撐機構建設運行,并對支撐機構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廣州市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廣州市科技項目評審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負責開展支撐機構的遴選、日常聯絡和服務工作,并按實際需求與各支撐機構進行合作研究。
第九條 支撐機構實行滾動建設,市科技局根據實際工作需求分批組織申報。
第十條 市科技局以“績效評價后補助”方式按年度對支撐機構給予經費支持,同時對支撐機構的研究成果給予認定立項支持。
(一)績效評價后補助是指市科技局綜合評估支撐機構完成的年度研究成果的數量、質量以及成果應用情況,通過后補助方式對支撐機構給予不同額度的支持,具體分為三檔:第一檔不超過80萬元、第二檔不超過50萬元、第三檔不超過20萬元。
(二)認定立項是指市科技局根據支撐機構研究成果在科學性、實用性、創新性等方面的評估情況,對部分優秀研究成果予以認定立項。
第十一條 按市科技局要求完成的研究成果為市科技局和支撐機構共有。凡正式出版、發表的支撐機構研究成果,以及支撐機構編印的各類內刊、簡報、決策參閱件、論文集等,均應在顯著位置注明“廣州市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支撐機構研究成果”。
第四章 任務與職責
第十二條 支撐機構運行堅持深度研究與“短平快”咨詢相結合原則。
(一)深度研究:支撐機構須根據市科技局要求,圍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全市科技創新重點工作,完成并報送1—2篇年度決策咨詢報告。
(二)“短平快”咨詢:市科技局以約稿函形式明確日常決策咨詢任務,支撐機構須按照約稿函要求提供科技創新相關的日常咨詢服務,每年完成并報送不少于5篇日常決策咨詢報告。
(三)持續跟蹤:支撐機構須根據市科技局要求,開展全球范圍的情報動態跟蹤并按月報送情報信息匯編。
第十三條 支撐機構可與其他單位開展合作研究,共同完成約稿函任務,形成的研究成果可參與認定立項。
第十四條 支撐機構除按要求完成以上任務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報送年度建設情況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支撐機構建設運行、團隊建設、研究成果及成果應用轉化等情況和機構建設運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增強研究成果實用性與針對性,每年至少開展2次與研究方向相關的實地調查研究。
(三)提升支撐機構影響力與傳播力,每年至少舉辦1次與研究方向相關的論壇、研討會等交流活動并形成專家觀點匯編。
第十五條 支撐機構如未按要求完成任務和履行職責,即取消當年度績效評估后補助和認定立項參與資格;如連續兩年未按要求完成任務和履行職責,即取消其支撐機構資格。
第五章 評估與退出
第十六條 支撐機構實行年度評估機制。市科技局在運行年度結束后對支撐機構的任務完成和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市科技局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獲得績效評價后補助和認定立項資格的支撐機構名單。
第十七條 入選支撐機構后,申報單位、機構負責人不予變更,其他變更事項要求如下:
(一)除機構負責人外,其他核心研究成員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參與機構相關工作,申報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交人員退出書面說明。
(二)新增核心研究成員需由申報單位在上一年度評估結束后提交新增人員書面申請(總數不得超過6人),由市科技局確認。
第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申報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申請主動退出: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申報機構無法繼續履行建設職責及提供相應保障條件。
(二)機構負責人因工作調動、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支撐機構在日常運營中出現以下任一情形的,立即取消其支撐機構資格,且對存在(一)(二)項所述情形的,5年內不得參與支撐機構申報;對存在(三)(四)(五)(六)項所述情形的,永久性取消其申報資格。
(一)出現第十八條所述情形而未主動申請退出。
(二)對委托交辦的研究咨詢任務工作態度敷衍,不按期提交咨詢報告、年度報告等,不按期接受評估。
(三)研究成果出現嚴重政治傾向性問題。
(四)研究成果出現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不良行為。
(五)擅自以支撐機構名義對外開展與研究方向無關的活動,且造成不良影響。
(六)其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違規違紀行為等。
第二十條 年度評估結束后,市科技局綜合分批申報、取消資格、主動退出等情況,對支撐機構名單進行更新并對外發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