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4來源:趙云經理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本文有刪減)
廣東省貫徹落實國務院《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動國務院《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在我省落地落實,結合深化實施今年以來我省出臺的系列穩增長政策措施,加快發揮更大政策效應,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財政政策
(一)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落實力度。
1.嚴格落實國家已出臺的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民航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確保存量留抵稅額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辦理進度,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6月30日前集中退還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大型企業,可以分別自今年5月、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2.密切對接國家新增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7個行業企業實行增量按月全額退還、存量一次性全額退還留抵稅額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準備,確保第一時間落實到位。加強退稅風險防范,依法嚴懲偷稅、騙稅等行為。
(二)加快財政支出進度。
3.各地、各部門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快主管資金分配下達,加快支付形成實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的,應履行有關程序,做好相關要素保障,確保資金一經下達即可支出。
4.加大結轉結余資金清理盤活力度,除應急救災、據實結算等資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達的當年預算資金,以及未使用完畢的上年結轉資金,收回財政統籌使用。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畢的結轉資金,及時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當年安排資金,由財政部門統一辦理收回或調整用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支持的領域。加強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管理,嚴格按規定將存量資金清理上繳財政。
5.強化庫款監測,結合留抵退稅、項目建設等需要做好資金調度、加強庫款保障,將支持留抵退稅專項資金納入直達范圍,確保退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并擴大支持范圍。
6.加快今年中央已下達專項債券發行節奏,在6月底前基本發行完畢。按照今年專項債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畢的要求,加快專項債支出進度,已發行的專項債券項目6月底前力爭全部開工。
7.加強專項債券穿透式監測,分地區分項目跟蹤資金使用情況,每月通報專項債券支出使用情況,每半月調度專項債券項目進展,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遇到的問題。
8.對因短期內難以繼續建設實施等原因形成專項債資金閑置的項目,將閑置資金按程序調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項目。
9.對專項債支出使用進度較慢的市,將未實際支出額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區域調劑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項目資金有效需求多的市使用。
10.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引導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專項債券項目建設主體提供配套融資支持,做好信貸資金和專項債券資金的有效銜接。
11.密切跟進國家適當擴大專項債券支持領域的政策,圍繞新型基礎設施、新能源項目、公共服務、老舊公用設施改造、消費基礎設施等領域加快謀劃儲備一批專項債券項目,提前做深做細項目前期工作,及時做好我省項目儲備申報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政策。
12.減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負擔,對江門、惠州、肇慶市和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今年新增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以下、平均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含)1%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業務發生額的1%給予補助。
13.優化融資再擔保代償補償機制和降費補助機制,對今年省融資再擔保機構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授信范圍內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代償損失給予全額分擔補償,再擔保費給予全額補助。
14.對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業務規模較大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獎補,支持更多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主業。
15.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增資省農業融資擔保機構2億元,進一步放大支農助農效應,新增年化擔保貸款余額10億元。強化涉農信貸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確保貸款主體實際負擔的擔保費率不超過0.8%。
16.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全年支持超1.2萬家外貿企業,拓展產業鏈承保,深化銀保企三方合作,創新保單融資產品,實現短期險保單融資增信保額超600億元。
(五)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
17.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工程根據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積極擴大聯合體投標和大企業分包,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
18.加強各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評估,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
19.落實國家要求,將面向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對未明確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采購包評審時,鼓勵按上限實施小微企業價格扣除或增加價格得分。
(六)落實社保費緩繳政策。
20.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地區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緩繳期限階段性實施到今年底。
21.在落實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實施階段性緩繳三項社保費政策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到疫情嚴重沖擊、行業內大面積出現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其他特困行業,擴大實施緩繳政策,養老保險緩繳期限階段性延長到今年底。
22.實施制造業小微企業社保繳費補貼,今年對省內注冊、持續經營的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補貼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管理,由企業用于社保繳費、員工待遇發放等支出。
23.簡化社保費緩繳辦理流程,明確中小微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地區認定標準,對生產經營困難等適用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推動實現緩繳即申即享。
(七)加大穩崗支持力度。
24.優化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進一步提高返還比例,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政策執行期限至今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還的大型企業,及時補足差額。
25.拓寬失業保險留工補助受益范圍,將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范圍由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中小微企業擴大至大型企業,以及未出現中高風險疫情地區的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鐵路運輸5個行業企業,實施期限至今年底。
26.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的,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與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不重復享受,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實施期限至今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