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9-23來源:趙云經理
汕頭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企業創新成本,激活企業創新活力,依據《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關于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汕頭市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對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向服務機構購買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進行補助的一種政策工具,補助方式為后補助。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制定創新券政策、組織實施、資金核撥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各功能區、區(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的申領申請進行審核與監督。
第三章 申領主體與服務機構
第六條 申領創新券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購買服務發生期間需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有效期內;
(三)在“信用中國”網站信用報告中無嚴重失信記錄;
(四)與創新券服務機構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七條 服務機構是指已入駐汕頭市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的法人機構。服務機構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登記注冊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開展服務的固定場所,具備專業的服務團隊和服務能力,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三)符合科研誠信管理要求。
第八條 創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入駐汕頭市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的服務機構購買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測、強制檢測,以及重復、批量檢測等不屬于科技創新的事項不納入創新券支持的范圍。
第九條 按照最高不超過服務實際金額的30%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比例結合年度的資金安排和申領金額確定,單個企業年度累計資助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四章 申領與兌付
第十條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發布年度創新券后補助資金申領通知。
第十一條 符合創新券資助條件的企業,按照申領通知的要求,填報創新券后補助資金申領材料,送企業所在功能區或區(縣)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后,由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報送汕頭市科學技術局。申領材料包括:
(一)汕頭市科技創新券申請表;
(二)轉賬/付款憑證;
(三)發票憑證;
(四)服務合同;
(五)成果材料(例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檢測報告、成果報告或驗收報告等);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二條 汕頭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申領情況和專家評審結果,核定創新券后補助的資助企業和資金分配計劃,并在汕頭市科學技術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有異議,汕頭市科學技術局將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異議項目進行再次評審。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兌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創新券申領、兌付過程中,有關單位須如實報送相關材料,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創新券使用過程中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故意隱瞞企業與服務機構存在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資金的,給予以下處理:
(一)尚未兌付的將不予兌付補助資金,已兌付的采取追回措施;
(二)違規企業三年內不得申領我市創新券;
(三)按規定進行科研誠信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四)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創新券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機關的監察,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鼓勵各功能區、區(縣)參照本辦法配套設立地方創新券,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汕頭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